CBAM申报有固定时间。报告期是计算隐含碳排放量的基准期。非欧盟设施经营者和进口商有不同的报告期。在过渡期内,进口商(“报告申报者”)的报告期为每季度一次,报告应在一个月内提交。对于设施经营者而言,默认报告期为12个月,以便收集显示设施年度经营情况的代表性数据。12个月的报告期可以是:
? 日历年——报告默认选项;
? 财政年度——若能以财政报告年度的数据更为准确,或者避免产生不合理成本作为理由;例如,财政年度结束的时间与燃料和物料的年度存货盘点时间相吻合。
以12个月为期限是具有代表性的,因为这能抵消设施经营的季节性变化,以及因计划的年度停机(如维护)和启动而导致的任何过程中断时期。一整年也有助于缩小任何数据缺口,例如在任何缺失的定期数据点前后进行抄表。
但如果设施加入了合格的MRV体系,并且有其他报告期与该MRV体系的要求相吻合,设施经营者也可以选择其他报告期(至少三个月)。例如:
? 强制性碳定价机制(排放交易体系或碳税、征税或费用)或具有合规义务的温室气体报告机制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相关机制的报告期为期至少三个月,则可予以使用;
? 或为另一监测计划(例如温室气体减排项目,包括由经认证的核查员进行核查)进行监测和报告。在这种情况下,如果适用的MRV规则的报告期为期至少三个月,则可予以使用。
在上述所有情况下,商品的直接和间接隐含碳排放量应按所选报告期的平均值计算。
在正式实施期(2026年起),申报频率从过渡期的每季度一次变为每年一次。即正式实施期第一次正式申报是针对2026年全年的数据,要在2027年5月31日前完成。需注意的是最新修订提案将申报时间延期至9月30日。
来源:中国贸促会贸易推广交流中心
编辑:游万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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